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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嫌强奸罪和抢劫罪的辩护词
(备注:经戴涛律师辩护被告DY强被法院判处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被告DY强、LZ强、S星涉嫌强奸X俊共同犯罪案及被告DY强等涉嫌抢劫共同犯罪案,戴涛律师依法接受被告DY强及其父DL如、母XS仁的委托担任被告DY强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戴涛律师认真阅卷,并会见了被告DY强,现在根据庭审情况并依据事实、证据、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涉嫌强奸X俊的共同犯罪:
(一)被告DY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被告DY强实施强奸X俊犯罪行为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6314天,17周岁3个月19天),是出于对女性身体的好奇且系初犯,故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等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强奸X俊的共同犯罪中,被告DY强不应属于作用最大的被告。
1、在2011年5月10日本案事发之时,DY强并不认识X俊,不是DY强把路过的X俊叫到M沟门小学操场。被告S星早就认识X俊,是被告S星把路过的X俊叫到M沟门小学操场(被告S星、LZ强、DY强等打篮球的地方),所以,并非被告DY强引发本案;
2、本案主谋不是被告DY强,不是被告DY强最先提出要强奸(轮奸)X俊并欺骗X俊到山上兜风;
3、在被告S星首先提出轮奸X俊并与DY强、LZ强、YZ伟、王向立合谋一致后,也不是被告DY强选择了实行强奸X俊的犯罪地点(是被告LZ强选择在山上偏僻地方强奸X俊,见2011年6月8日第1次对YZ伟的讯问笔录);
4、在被告S星等五人达成强奸X俊的犯罪故意一致后,并不是被告DY强把X俊强行抱到被告S星驾驶的摩托车上,而是被告LZ强把X俊强行抱到S星驾驶的摩托车上并放在驾驶摩托车的被告S星的身后边。
5、不是被告DY强驾驶摩托车把受害人X俊及被告LZ强、DY强等拉到犯罪行为实施地点,而是被告S星两次驾驶摩托车完成该行为。
6、在被告DY强发现X俊月经流血后,是被告DY强主动提出中止强奸X俊的意见后,其他被告S星、LZ强及YZ伟、王向立才一致放弃了继续实施强奸X俊的犯罪行为。
7、中止共同犯罪后,被告DY强等曾积极安抚X俊,被告DY强还买矿泉水给X俊喝,被告DY强等还陪X俊在M沟门镇街上玩,以企望消除对X俊的心理损害影响。
(三)是被告DY强最先提出中止强奸X俊的意见后,共同犯罪人一致中止了继续强奸X俊的共同犯罪行为。
1、本案应属于未实行终了的共同犯罪中止:
1.1、我国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X俊虽然在月经期,在客观上并不能够阻止强奸X俊犯罪和实现强奸X俊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在主观上被告DY强首先提出中止犯罪,以致被告DY强等在“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情况下,自动作出放弃犯罪、不追求强奸X俊犯罪结果的最终实现。
(2)客观上,在被告DY强首先提出中止犯罪后,其他被告及YZ伟、王向立也一致自动放弃了强奸X俊的共同犯罪行为。
(3)中止共同犯罪后,被告S星、DY强等并没有独自逃离,而是被告S星又驾驶摩托车分两批把X俊等送回M沟门中学操场,被告DY强、LZ强等曾积极安抚X俊,被告DY强还买矿泉水给X俊喝,被告DY强等还陪X俊在M沟门街上玩,以企望消除对X俊的心理损害影响。
2、本案不应属于共同犯罪未遂:
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X俊的月经,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被告S星、LZ强、DY强等五人继续实施终了犯罪行为,被告DY强在感觉X俊月经“恶心”以及“同情X俊”的心理作用下,在被告DY强首先提出不再继续犯罪后,五人一致放弃继续犯罪并积极安抚X俊,积极消除对X俊心理的损害影响,在X俊怒打被告LZ强、DY强各一个耳刮子后,被告LZ强、DY强也没有还手(见公安机关在2011年5月11日对X俊的询问笔录),所以,本案不应属于共同犯罪未遂。
(四)未成年被告DY强曾经常遭受家庭暴力。
近年来,被告DY强的父母家庭不和,经常对被告DY强实施家庭暴力,被告DY强曾离家出走数次。在本案发生之前的2011年5月8日晚上,被告DY强再次遭到其父实施家暴,被告DY强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被告DY强是在没有正常的家庭教育、经常遭受家暴的环境下才触犯了刑法。
(五)X俊及X俊的近亲属已经完全谅解了被告DY强,并已请求法庭能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被告DY强。
共同强奸X俊的中止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DY强的父母已经积极与X俊及X俊的近亲属联系、进行了充分安抚,在2011年5月23日签署了安抚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向X俊支付了安慰补偿费贰万元人民币。在2011年5月23日,X俊及X俊的母亲胡容向被告DY强出具了《保证书》,彻底谅解了被告DY强,X俊及X俊的母亲胡容表示“(强奸)事件没有形成事实,只是玩笑而已”,并保证“(强奸)前事既往不究,也不追究他们(被告DY强等)的其他任何责任,对他们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法庭能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六)被告DY强自幼聪明好学,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不良恶习。
只是近年来,被告DY强父母家庭不和,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温暖,才一时触犯刑法,铸成大错!
(七)被告DY强是主动坦白交代了共同强奸X俊的全部犯罪事实。
因抢劫案被告DY强在2011年6月5日凌晨被当场抓获后,在2011年6月9日第二次讯问时,被告DY强是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与其他被告共同强奸X俊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八)被告DY强系初犯,已经当庭认罪,且深刻悔罪。
二、关于共同抢劫犯罪:
(一)被告DY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被告DY强实施共同抢劫犯罪行为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6340天,17周岁4个月15天),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等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DY强仅实施了在2011年6月5日凌晨一时左右的一次抢劫车辆司机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中“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被告DY强等在2011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在M沟门镇二道沟抢劫三个车辆司机的行为应属于一次抢劫,且对三个司机的抢劫金额只有100元人民币、未曾伤害到被抢司机、未实际损害被抢司机车辆等财产,所以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DY强不应属于作用最大的被告。
在2011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在M沟门镇二道沟抢劫三个车辆司机的行为中,因主谋的是赵金良(被告赵金亮另案处理),被告赵金亮首先给被告DY强打电话邀请抢劫,且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车辆是被告W鹏驾驶(被告W鹏另案处理),被告DY强只是在主谋被告赵金良打电话邀请下,参与了共同抢劫犯罪行为,故被告DY强不应属于作用最大的被告。
(四)被告DY强自幼聪明好学,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不良恶习。
只是近年来,被告DY强父母家庭不和,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温暖,在2011年5月8日晚上,未成年被告DY强因被其父DL如实施家暴后,长时间离家出走且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才在被告赵金亮的蛊惑邀请下一时触犯刑法,在2011年6月5日凌晨抢劫三个大车司机铸成大错!
(五)被告DY强系初犯,已经当庭认罪,且深刻悔罪。
基于上述,依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请对被告DY强涉嫌参与强奸X俊的中止犯罪、一次抢劫犯罪,数罪并罚后能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辩护人:戴涛律师(13571916898)
二O一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