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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W利平涉嫌贪污罪辩护词
(被告:被告W利平被判处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戴涛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W利平的妻子刘桂英、弟弟W利军的委托,并经被告W利平同意担任被告W利平涉嫌贪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参加庭审活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围绕本案的量刑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W利平的犯罪行为及法律事实:
1、被告W利平贪污6000元:
关于由W健林带队检查老高川镇木房沟村附近的黑矿,贺彦军、W正、苏冠儒参与,被告W利平没有参与本次检查。被告W利平始终对本次查获522.75吨煤炭卖给亿升洗煤厂的行为以及结算价款均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向W杰镇长少报罚没款的行为,不知道截留煤款34000元,更不知道截留煤款如何分配,只是事后贪污(被动接受)了6000元。
2、被告W利平贪污15000元:
关于在2013年2月被告W利平带队在圐圙村附近检查黑煤矿,贺彦军、W正、段梦雨参与检查。本次检查是根据府谷县老高川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暨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打击工作的通知》(见《书证卷》第38—43页)的要求开展的正常工作。在查获546.6吨煤炭后,被告W利平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以及镇政府规定的工作流程联系西峰活性炭厂杜文清予以收购,但被告W利平没有提出贪污罚没煤款的犯意表示,没有参与煤炭收购价款的结算,也没有参与向W杰镇长少报罚没款的行为,更不知道截留罚没煤款45000元,不知道截留罚没煤款是如何分配,只是在事后贪污(被动接受)了15000元。
三、基于上述法律事实,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定量刑情节:自首,从犯。
1、被告W利平已经成立自首,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1、司法解释依据:(法发〔2009〕13号)《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2、依据检察院移交法院的《言词证据卷》、《书证卷》等证据以及庭审情况可知,被告W利平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1)在2013年5月6日及之前,检察院是通过举报信息及调查贺彦军后掌握了被告W利平贪污犯罪事实。
(2)但在2013年5月8日前,被告W利平并未受到检察院调查谈话、讯问,检察院也未对被告W利平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更未采取强制措施。
(3)在2013年5月8日,被告W利平自动投案到检察院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犯罪主要事实。
被告W利平自动投案到检察院后,首先,是直接用检察院提供的案件专用纸书写并呈交了《情况说明》(自首材料)【见《言词证据卷》(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第1页、第2页】,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犯罪主要事实。
之后,在2013年5月8日16:59至21:04,检察院才对W利平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见《言词证据卷》(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第38页、第43页】,被告W利平详细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在2013年5月9日,检察院正式对被告W利平涉嫌贪污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在当日9:43至10:39对W利平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见《言词证据卷》(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第29页、第37页】。
1.3、按照《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中“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的规定:
(1)在庭审过程及记录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已经向法庭详细说明了被告W利平在2013年5月8日书写并呈交检察院《情况说明》(自首材料)的事实。
(2)在检察院向法院移交的《言词证据卷》(第1页、第2页)中,检察院已经向法院移交了被告W利平在2013年5月8日书写呈交的《情况说明》(自首材料)证据材料。
2、被告W利平不是主犯(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1、关于由W健林带队检查老高川镇木房沟村附近黑矿并贪污罚没煤款中:
(1)被告W利平没有参与本次黑矿检查;
(2)被告W利平没有以任何方式提出截留罚没煤款贪污的犯意表示;
(3)被告W利平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意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4)被告W利平没有参与罚没煤炭收购价款的结算;
(5)被告W利平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意指示他人、也没有实施向W杰镇长少报罚没煤款贪污的犯罪行为;
(6)被告W利平始终不知道截留了多少罚没煤款,也不知道给每个人分配了多少钱。
(7)被告W利平只是在事后贪污(被动接受)了6000元罚没煤款。
2.2、关于在2013年2月被告W利平带队在圐圙村附近检查黑矿并贪污罚没煤款中:
(1)被告W利平没有直接提出截留罚没煤款贪污的犯意表示;
(2)被告W利平没有直接授意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3)被告W利平没有参与罚没煤炭收购价款的结算;
(4)被告W利平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意指示他人、也没有实施向W杰镇长少报罚没煤款贪污的犯罪行为;
(5)被告W利平始终不知道截留了多少罚没煤款,也不知道给每个人分配了多少钱。
(6)被告W利平只是在事后贪污(被动接受)了15000元罚没煤款。
基于上述,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相关规定,被告W利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W利平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W利平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从府谷县老高川镇党委、镇政府出具的《关于请求人民法院对W利平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书》可知,被告W利平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基层干部,曾多次被镇党委镇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从其写给镇党委镇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检查书》及其表现可知,被告W利平对其犯罪行为是后悔不已,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W利平系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W利平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已经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被告W利平四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W利平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3、贪污赃款已全部上缴国家,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W利平的妻子刘桂英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已于2013年5月9日将21000元赃款全部上缴国家,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W利平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W利平从宽量刑,给予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戴涛律师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