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离婚后,孩子被改姓,可以要求改回来吗?可以因此不付抚养费吗?
答: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可以要求改回来,改为母姓的,法院一般不支持改回来。但是,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五十二、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女子吗?
答:不一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不让你看孩子的,你可以请求法院对对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是不能让法院把孩子给你带来让你探望或者让你强行去探望。
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五十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三)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四)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十四、签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但婚没离成,协议有效吗?
答:不生效。此时按照法定进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五十五、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反之,则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五十六、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怎么处理?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十七、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一)“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一般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七)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十八、离婚时军人复员费、自助择业费可以分割吗?
答:可以分割。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比如,军人入伍时为18岁,共拿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50万元,两人结婚10年。则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50万元/(70-18)*10=96153元,女方可分得一半。
五十九、离婚时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答: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六十、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答: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其实还是源于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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