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量:3327    分享到:

案例概括

许某因欠李某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在2019年8月1日全部付清,到期后许某未支付。李某多次找到许某要求让其支付货款,许某被追的没办法,便在2019年10月11日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李某材料款50万元,欠款人:许某,欠条落款时间2019年10月11日。欠条里并没有约定支付材货款的时间。后许某一直没有付款,李某也没再去追要。在2022年8月初,李某得知许某欠有多人债务,且无法联系到人,2022年8月20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该案涉中的欠条是否会被认定为诉讼时效已过呢?

审理思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的批复,本案中李某在2022年7月20日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许某在2019年10月11日给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双方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从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止。

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欠条没有写出具时间的情形,一旦债权人没有保留催款的记录,过了三年期间,就会存在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当庭提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债权人就会有败诉的法律风险。

因此,建议债权人让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注明出具时间,并约定好还款期限、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的承担。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曾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则3年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出借人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3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还款要求,则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胡丹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