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百问百答(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量:3530    分享到:

二十一、要在多长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

答:需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是固定期限,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二十二、无效的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财产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按照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十三、夫妻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抚养费吗?

答: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十四、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股份红利,但孳息(比如牛犊、利息、租金)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升值)除外,但本质还是要判断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来判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十五、哪些是个人财产?

答: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十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合同有效吗?可以追回吗?

答:合同有效,出售方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得不到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二十七、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共同签名的债务;另一方事后追认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

二十八、哪些是个人债务

答: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二十九、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有效吗?

答:有效。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等。

三十、离婚后还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吗?

答:需要,即便是通过判决、调解、协议离婚方式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过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不是离婚了债务就消灭了。但是如果离婚协议约定或判决等确定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的,不应承担债务的这一方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