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3-10-07     浏览量:4056    分享到:

笔者近期接到了一个咨询,当事人称:发现了其配偶存在不忠于婚姻的行为,于是双方签署了“夫妻忠诚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了互相保持忠诚义务,如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由于“夫妻忠诚协议”与普通的合同不同,它涉及身份关系,也涉及道德伦理。因此,本文主要就“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忠诚协议不具有单独可诉性。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基于此,法院不予干预夫妻忠诚协议的签署,但是该协议的履行需要依赖当事人自愿,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笔者认为,在双方平等、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需要被肯定,理由如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而不是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忠诚协议,应当被认为有效。二、“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也是夫妻之间的契约,是家庭自治的方式,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更有利于弥补法律对于“无过错方”保护的不足。

婚姻家庭中的问题纷繁复杂,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要结合每对夫妻的生活状况、发生过错的情况、协议签署的背景、是否涉及人身关系等进行综合考量。

笔者认为,无论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合理的签署忠诚协议的也一定会带来益处,哪怕是作为表决心的一种仪式,也未尝不可。

作者:米萌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