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几乎每一项业务都会受到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控,因此投资人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应对投资的主体情况、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的经营收益与风险等主要方面考虑所设立的企业形式。
本文是以企业形式与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主要内容,希望对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形式提供帮助。
一、税种分类与纳税人身份关系
每个税种,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是基本要素之一。国家所开征的不同税种,对不同身份的纳税人的待遇都不相同。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按照税收的征收对象不同,基本可以将不同的税种划分为: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等税种;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行为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资源保护税等。
在我国,以上不同的税种,对于不同性质的纳税人适用性不同。因此,不同形式的企业,因其法律形式和地位不同,即使实施相同的行为或者拥有相同的财产,其相应的税收关系也可能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尽相同。
二、不同形式的企业所对应的不同税收法律关系
通常对于企业而言,一般形式为以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存在,规模较大、产业较广的企业,也会以集团企业、控股公司等形式存在。
不同形式的企业,对于某些税种而言,其所对应的税收法律关系也不相同。按照企业的基本分类,税收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基本区别。
(一)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比较
1.公司制企业,即指我国境内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发起设立的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权利义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为基本依据。
2.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税收待遇比较

(二)合伙制企业的税收待遇
1.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在所得税税收制度上,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法人地位,不作为纳税主体,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从合伙人的投资层面讲,税率根据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前面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所得(利润)。另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上述所得涉及税收外,其他税费均由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缴纳。
3.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类型及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税率问题
按照现行财税政策,合伙企业的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
生产经营所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合伙全额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纳。
4.法人合伙通过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免税问题: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能享受股息、红利所得免收优惠。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作者:宋臻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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