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送快递,难免因操作失误、运输、人为因素等其他原因导致快件丢失,若内含物品价值较大,丢失快递的一方能否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若能,快递公司该如何赔偿?请看如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原告通过微信与案外人协商购买了10条尚美品牌的白贝母项链,并向案外人支付了价款64,300元。2022年5月18日,原告通过被告的微信小程序下单寄件,并填写托寄物为“项链”、件数为“1”,付款方式为“寄付”,同时原告向收件的快递员转账支付了运费25元。此后该快递的物流信息更新至5月30日,显示“快件到达收方仓库,正排队验货签收,请耐心等待”。庭审中,被告确认该快件已经在运输途中丢失。
另,被告微信小程序寄件下单页面“保价”一栏已加粗显示“未保价最高赔付7倍运费”。此外,根据被告提供的存证报告显示,原告在下单时阅读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并点击了“同意本条款,下次不用提醒我”的按键。该条款第5.1条内容为“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结合您是否保价对应的标准进行赔偿,该赔偿不包括您基于货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损失”,第5.4条内容为“每票快件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与该快件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是完全并最终的。如寄件人认为本条款和条件关于赔偿的规定将不足以补偿其损失,则应购买保价”,第5.4.1条第1项内容为“当您寄递非生鲜件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我们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上述条款内容均为红色加粗字体显示。
法院认为
原、被告间成立的快递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认可原告交寄的物品丢失,并同意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依据保价条款进行限额赔偿。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5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25元。
裁判理由
首先,本案《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系格式条款。涉及保价与赔偿部分的条款内容表述清晰,且通过文字加红、加粗进行提示。同时,下单前还设置了寄件人必读的特别设置,阅读完并点击同意后才能下单,另在下单页面“保价”一栏也对“未保价最高赔付7倍运费”进行了特别提示,故可以认定被告对该格式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
其次,格式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遵循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持基本对等,风险和收益基本均衡的原则。快递公司系为了平衡低廉快递费与巨大风险之间的矛盾,约定了保价和未保价的不同赔偿限额,从而合理分散运输风险和交易责任,这并未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不违反公平原则,不能据此否认该格式条款的效力。
第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同理,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如果承运人在实际承运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该保价条款应属无效。
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对于快递的丢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必需要看到的是本案的发生适逢疫情封控期间,受多种因素制约快递寄送不畅,从而导致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加大,在此背景之下,如若苛责被告在仅收取低廉运费的同时承担据实赔偿的责任,亦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律师提醒
一、格式条款非必然无效;格式条款无效合同非必然无效。
若合同依法成立且格式条款中约定的内容不存在如下情形,则该格式条款应当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
(二)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若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格式条款影响整个合同效力的,合同也应当无效;该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效力的,合同有效,格式条款部分无效。
二、邮寄贵重物品建议购买保价服务。
为避免维权存在实质障碍,建议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同时,需仔细阅读快递公司的相关规定,若快件丢失、毁损,双方对于该物品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
三、注重收集、保存证据。
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购买商品的订单记录、寄件记录、快件物品的视频、照片、发票、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等,避免购买即删除订单信息的习惯,有助于发生争议时进行维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作者:高婷婷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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