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中国民航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由于职业的特殊性,飞行员培养周期一般较长,成本极高,随着诸多新航空公司的成立,用人单位对成熟飞行员的需求日益旺盛,由此带来新晋航空公司从老牌航空公司挖人的事情屡屡发生。很多从业多年的机长纷纷离职,但离职时带来很多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
此类纠纷由于涉及的职业特殊性,社会关注度较高,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一些极端的矛盾,例如就曾经发生过由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争议较大协商未果而飞行员在执行航班过程中中途返航的极端案例,社会影响很大。
飞行员离职案件无论从数量还是案情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劳动争议案件中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类型。目前还呈现出从过去的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离职逐步扩大到民营航空公司,甚至于新航空公司招聘不久的飞行员的趋势。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主要争议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期内飞行员是否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二是飞行技术档案及安保评价的问题。
针对违约金问题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飞行员的从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航空公司势必要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产生高额的费用。
航空公司培养成熟飞行员需进行巨额投入,当飞行员未满服务期即跳槽,极易对航空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对国家飞行员培养模式提出挑战,甚至对公共飞行安全造成影响。因此,对于飞行员离职违约金的认定应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
法院对飞行员离职违约金的认定随时间推移也有所不同,对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呈逐年增长趋势。
其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依据中国民航局文件规定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确认,第二阶段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基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合意就培训费及违约金分别核算,第三阶段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转发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基于机长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合意一次性高额打包补偿。
关于飞行技术档案及安保评价的问题也是飞行员离职案件中争议较大的另一个问题。飞行员属于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本高、周期长,因行业的特殊性,飞行员离职较普通劳动者所面临的问题更加纷繁复杂。随着民航部门对于飞行员流动管理规定的不断完善,飞行员离职所需转移的材料逐步增多,其中飞行技术档案转移及出具安保评价是近年来飞行员离职案件中双方主要分歧所在,也是航空公司与离职飞行员之间博弈的主要内容。
现行民航管理部门规定飞行员的流动,原航空公司需为飞行员办理飞行技术档案转移并出具安保评价。
航空公司认为飞行技术档案及安保评价不属于劳动争议,飞行员则认为飞行技术档案及安保评价属于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办理的人事档案。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此认定不一,有的法院认为飞行技术档案、安保评价等相关手续,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一般性档案转移手续,应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内部行政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不作审理;有的法院认为机长属于特殊职业,具体移交档案的范围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还有法院认为,飞行技术档案及安保评价系机长职务晋升及再就业的前提,属于人事档案的范围,航空公司应为机长办理飞行技术档案转移并出具安保评价。
近年来,飞行员离职的案件逐年增多,也向用人单位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既事关飞行员基本就业权利,又事关航空企业发展壮大。正确审理该类案件,对于保障民生,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促进航空企业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郭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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