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保险合同作为描述这种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法律文书,使用了大量的专业术语来体现其严谨性和科学性。
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存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保险消费者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有一定的困难。且保险合同中使用的大量语言词汇与我们生活中的日常用语存在很大区别,并非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模糊或大致的概念。事前看不懂,事后争议多往往滋长出大量的理赔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在投保的过程中,因其所处的特殊地位,会对保险合同条款在一定的程度上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是不理解,又因大部分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内容居多,故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否则格式条款不发生效力。
按照司法实践的判例精神,保险机构应全面履行自己告知说明义务告知,不限于条文本身,而应当告知投保人专业用词的内涵及外延、法律后果等,不能只是告知有该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通过上述这些条款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更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保险业的依法规范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的功能是一个基本的指引作用,供有这方面法律需求的朋友参考使用,不建议非法律从业人员通过此文或其他类似普法类的文章自行处理有关法律诉讼。
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和胜诉把握来源于事实、证据、实体法律、法规规章、举证质证的证据规则、财产保全等程序规定以及诉讼技能等多个维度的因素,非经长期专业法律训练的人员通过集中的法律知识填鸭来处理诉讼,风险极大,请务必谨慎对待。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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