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奇葩”案,一起学法律系列(三)——盗窃被发现,业主大喝一声“抓小偷”,反遭索赔案
发布时间:2023-04-12     浏览量:2679    分享到:

王某无业游民,想弄点儿快钱花花,于是通过踩点发现某小区内一业主张某经常不在家,打算趁着月黑风高夜入室行窃,得手后准备离开之时,听见有钥匙开门的声音,原来业主张某出差回来了,小偷王某赶紧躲到窗帘后,张某进门开灯发现有个人影闪过,警觉不对,直奔窗台,发现有人站在窗户外沿,而且拿着手电和挎包,于是大喊“抓小偷”,王某慌乱之中摔下楼当场死亡。张某报案后,警察经过调查确认王某身份,并通知王某家属。不久后,王某家属将业主张某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是在进入张某家后从张某阳台上坠楼而亡,张某身材高大,王某个子较小,张某大喊声惊吓到王某,所以才导致王某失足坠楼,王某死亡的后果是张某所致,认为业主张某应当承担责任。

张某认为:王某入室盗窃,自己是受害人,发现家里被盗,大喊抓小偷是任何人都会有的本能反应,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自己没有驱赶王某,只是大喊一声,且自己并不能预见这一声大喊会造成王某坠楼死亡的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反而是自己家被盗,要追究盗窃者王某的责任,王某虽然死亡,但对自己造成精神损害,家属要承担责任。

经案发现场出警的公安机关认定:王某属于入室盗窃,当场在其挎包内搜出贵重物品若干,经张某辨认为其妻子首饰,后发还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鉴于王某当场死亡,不再对其刑事立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张某的行为和王某死亡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77条,对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业主张某发现窃贼王某后,持械追赶王某或者谩骂、刺激王某,导致王某走投无路,求饶未果,跳下窗台身亡,张某是否应当担责?

答:应当担责。

张某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其存在防卫过当,王某已经完成盗窃行为,且准备离开,张某持械追赶的行为会对王某造成人身威胁,将有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王某被迫跳楼死亡,张某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王某已经求饶了,但自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王某可能会摔下去,以致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张某对该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与此相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如某超市保安人员发现一名老人将未付费商品带出收银台,于是叫停老人,善意提醒后,老人突发疾病倒地,超市工作人员立即送医,但仍然不治身亡,超市遭家属巨额索赔。该案件最终老人家属也被判败诉。

作者:谢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