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回家加班,过度劳累,发生心源性猝死,应是工亡!
发布时间:2023-04-06     浏览量:4204    分享到:

陕西韬达律师案语

死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已出现符合心源性猝死的前驱性症状,之后,病情恶化加重直至抢救无效死亡与其当天在工作单位出现身体不适在过程上存在连续性、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死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视同工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陈某经府谷某医院安排值夜班,并在本应休假的2021年2月24日加班一天,且其在晚上回家后于次日凌晨1时左右仍询问患者术后恢复情况。2021年2月25日上午5时许,陈某在其妻子陪同下前往府谷某医院急诊,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25日上午8时许死亡。后,府谷某医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4月8日,府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书》。府谷某医院对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之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调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了该《不予认定决定书》。

二、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府谷某医院的委托后,指派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发现以下案件事实

1.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调查笔录》中的被调查人均明确表示其并非在发病现场,但每个人的调查笔录中均要求被调查者叙述发病经过,且所有被调查人的发病经过内容全部一致(均为打印)。一个不在发病现场的人,如何谈论发病经过?且被调查人的发病经过内容均叙述全部一致,明显违背常理,该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严重存疑!

2.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陈某的死亡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调查笔录》中的主要调查对象存在严重偏差!其调查对象均非2021年2月24日下午与陈某一起工作的护士、同事,其不可能清楚2021年2月24日下午陈某手术中以及手术后是否存在异常症状。因此,该《调查笔录》不应作为认定发病时间以及发病地点的依据。

三、在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期间,陕西韬达律所代理府谷某医院,代理律师主要观点

1.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调查事实不清,陈某在2021年2月24日下午手术时,已经出现了乏力、疲劳、胸痛等异常症状,但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对当天与陈某一起手术的护士、值班医生等人进行调查,即: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对陈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已经发病进行调查。

2.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某些疾病从发病、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每个人对疾病的身体反应与忍受力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心源性猝死的临床经过不同患者各期表现有明显差异,可分为四个时期,即:前驱期、终末期、心脏骤停与生物学死亡。患者在前驱期可能出现胸闷、气促、疲乏、心悸等非特异性症状。陈某在2021年2月24日下午手术时已经出现了乏力、胸痛、心悸等状况符合心源性猝死的临床前驱期的症状。同时,住院病历中明确载明陈某的入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即: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的时间已经是该类疾病的第三个阶段症状。因此,不能仅以住院病历载明的第二阶段终末期症状来推断前驱期的发病时间。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不改变该条规定原意的情况下,应包涵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突发疾病死亡情形,认定通常不存在问题,该案也不存在该情形。而第2种情形表述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未表述为“经抢救48小时内无效死亡”,说明以下两个问题:(1)强调了48小时的抢救时间是从突发疾病开始起算而不是从抢救开始之后起算;(2)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非抢救开始后48小时之内死亡,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要求职工发病后立刻送医院抢救。

4.陈某2021年2月24日下午身体出现异常发病症状与其凌晨加班导致病情恶化直至抢救无效死亡在过程上存在连续性,逻辑上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四、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陕西韬达律所代理律师的观点。该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作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备注:陕西韬达律所指派戴涛律师、罗岚律师代理府谷县某医院参加上述案件行政复议以及一审、二审诉讼程序。】

作者:韬达律所戴涛主任律师

韬达律所罗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