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被告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在影楼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被告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两人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减少入册照片以减轻付款负担,但被告予以拒绝,并告知两人如果违约要承担后期费用70%的违约责任,并应支付被告惩罚性违约金20%。后原告二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一、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定单协议》《摄影服务合同》《摄影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该系列协议均系被告按照两原告的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订立,被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两原告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两原告向被告支付约定的报酬。系争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历经选服装、化妆、拍摄、选片、选相册等成品、付款等协议内容,最终需要被告提交约定的精修电子照片、相册、摆台等工作成果。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两原告为定作人,被告为承揽人。该系列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系列争议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被告称系列争议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依约履行,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这亦是合同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有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但是,合同法同时赋予了定作人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允许不再需要合同履行结果的定作人放弃或终止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的服务,既避免了合同双方更多时间、精力或金钱的无谓付出,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是合同法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综合本案事实,两原告享有对系列争议协议的任意解除权,有权向被告提出解除系列争议协议。
但是,法律对定作人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了一定的条件。
第一,定作人应在承揽工作完成前解除合同。
本案中,作为承揽人的被告虽举证其已将补充协议约定的照片精修入盘,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系在两原告2020年12月26日通知解除之前已完成该工作成果,其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并交付了《定单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成果,故两原告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承揽人。
本案中,显然两原告已于2020年12月26日向被告明确提出解除补充协议,履行了通知义务,系争补充协议及《摄影服务合同》(编号分别为SHXXXXXXX、SHXXXXXXX)应自两原告的通知到达被告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对于《定单协议》和《摄影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XXXXXXX),两原告直接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定作人应当赔偿因其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解除合同,如果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定作人还应当承担赔偿承揽人损失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不同意解除系列协议,称若解除,两原告应承担后期增项费用的70%的违约责任和20%的惩罚性违约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两原告的任意解除合同的行为遭受到何种损失。虽然被告辩称其已经完成了精修照片等部分后期工作成果,但从在案证据上看,其行为并非是在两原告向其提出解除系争协议前完成,根据法律的减损规则,被告不应就其扩大的损失向两原告要求赔偿。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三、系争系列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义务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按照原告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被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原告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原告向被告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
本案中,两女大学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后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
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作者:李广武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