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是兰州市西固区某国企职工,和当时的多数人一样,自上世纪80年代起就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家属楼里,单位和职工共同拥有房屋产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位对家属楼进行了房改,即通过让职工补缴房款的形式取得房屋全部产权。
2000年,单位决定将黄某居住的家属楼拆迁,并与全楼住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由于黄某并没有在拆迁前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所以拆迁后黄某的安置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但考虑到自己还在单位上班,如果和单位对薄公堂,就会和领导关系搞僵,黄某选择退休后再将单位告上法庭,追偿自己房屋安置问题,可是这一拖就是二十多年。
2022年,黄某退休后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解决二十多年前因拆迁产生的房屋安置问题。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在答辩意见中提出了时效抗辩,即黄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单位的抗辩,黄某向法院提交了他与被告单位相关领导2021年6月的微信聊天截图,单位领导通过微信答复黄某“会想办法解决你的问题”。黄某提出,根据“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自己在2021年6月提出履行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肯定性答复,诉讼时效应从2021年6月起重新计算。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黄某的诉求请求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法官释明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诉讼时效从发生法定事由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法律也规定,除了诉讼时效之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还会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律师解读
诉讼权利是有“保质期”的,即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也不能延缓权利自身的存在期限。
作者:胡丹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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