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有很多小区或工作场所被管控,企业无法正常运作,员工只能居家办公。个别企业以此为由,停发工资,此种做法真的合法吗?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
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资。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中止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物流公司自2020年2月3日停工,张某2月未提供劳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便是因为疫情停工的情况下,企业也应该向员工支付工资,不应擅自停发工资,或者未和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面做出解除、中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作者:米萌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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