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换商家微信二维码获利属于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呢?
发布时间:2022-11-23     浏览量:2714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卢某某先后到宿迁市沭阳县蓝天商贸城奶茶店等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经査,被告人卢某获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259.6元。

案件分析

本案定性主要分为盗窃罪和诈骗罪两大阵营。持盗窃罪观点分为“盗窃商家货款说”和“盗窃商家债权说”。

“盗窃商家货款说”认为,卢某通过密码手段窃取了商家的货款。盗窃商家债权认为,卢某盗窃的对象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享有针对顾客的债权)。

持诈骗罪认为是“诈骗商家说(三角诈骗)”。三角诈骗说认为受骗人是顾客。该观点逻辑为:行为人实施偷换二维码的行为—顾客陷入错误认识—顾客扫码支付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三角诈骗说认为,顾客被冒用的二维码欺骗,处分了本应给商家的财物,造成商家的损失。顾客是处分人,商家是受害人。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中商家既是受骗者又是受害者,应定性为诈骗罪。受害者是商家而非顾客。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合同双方不知情受欺骗,则受欺诈方不能撤销。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持交易结果的稳定性,不得将受欺诈造成的损害转嫁给善意的相对方。顾客按照商家的指示履行处分财产的义务后,商家就丧失了顾客再次付款的债权请求,二维码被偷换的风险只能由商家承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作者:王莹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