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事故的归责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07     浏览量:2885    分享到:

近日,西安市曲江某小学发生一起校园安全事故,该校一年级6岁男童在教室外劳动实践课时失足坠井,经抢救无效身亡。据称,此井隐藏在操场外围草地上,周围未放置安全警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仅仅在井上盖了木板铺了草皮,以致学生劳动实践课时踩到上面,失足跌落其中。

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乎千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都应该担起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出一个茁壮成长、健康成长、安全成长的环境。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学习的地方,更应对此加以重视。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因西安市曲江某小学存在教育、管理、保护不当,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该学校应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之所以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视不同情况进行区分,主要是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或低年级学生)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

一旦在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此时让他们及其家长去举证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不可能。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高年级学生,较之幼儿或低年级学生在对事物的理解、判断有一定的认知,表达也优于幼儿或低年级学生。

因此,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也要求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尽到更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