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主体都可以担任股东,股东既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又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某些特定主体担任股东进行了禁止或限制。
那么,谁不适合做股东呢?戴律师将在下述内容中为大家进行梳理。
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
一、非自然人
(一) 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二)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7.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三)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二、自然人
(一)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款:“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现役军人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五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五十二条:“参与经商或者逃税漏税,以及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活动、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科研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三、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之规定,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限制担任股东的情形
一、非自然人
(一)商业银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自然人
(一)国有企业职工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二)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和《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配偶、子女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综上,在选择成为股东之前,请务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预先核实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情形,避免因不当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戴晓梅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