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认定规则内容
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者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首先从特定条款的重复性、不特定性和双方交易地位、有无协商等方面综合判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确认为格式条款后再根据条款内容和提请相对人注意等情况认定条款效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之前多见于金融借款、保险、房屋和车辆买卖合同之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高速增长,由于网络交易的无纸化、广泛性的特点,网络经营企业在网络平台上均需要定制交易规则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应用,许多网络平台网站都制定了格式条款。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特别规定就是促进交易的同时对弱势一方的保护。《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498条规定了解释格式条款时歧义不利于提供者。
网络科技的发展和近年来疫情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网络购物这种买卖交易形式更为依赖。格式合同的条款和效力深刻地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方权益,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就显得更为重要。
二、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格式条款是合同订立采用的一种方式。格式条款的一般合同特征,容易对格式条款扩大理解。在很多案例中,当事人将合同版本由一方提供、合同主要条款由一方拟定的合同均理解为格式条款,准确把握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是对特定条款评价的前提。
格式条款的判定应当注意以下标准:
(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准备的
《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的表述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是考虑到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不是合同的起草人情况。该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强调的是条款拟定的目的,而不是实际发生,即主张特定条款为格式条款一方仅需要证明该条款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不用证明实际使用情况。
(二)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与不特定第三人
格式条款最重要的价值是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
(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定型化
格式条款一经确定较长时间内不修改,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完全接受或拒绝,而不能变更条款内容。
(四)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对格式条款定义的后半句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个特征是格式条款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应当注意的是,该特征必须与上述格式条款认定标准同时考虑,才能判断特定条款为格式条款,避免将未经协商的条款均纳入格式条款的范围。
三、格式条款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和格式条款的效力
法律针对格式条款被不断重复使用而且涉及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对格式条款使用者的义务和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一)格式条款使用者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明确了格式条款使用者相比较一般合同订立者的三个法定义务:公平确定合同内容的义务;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限责条款的义务;按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
首先明确的是,特定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后,并不当然为无效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格式条款无效判定标准进行认定,没有无效情形下,格式条款有效。
格式条款的效力与格式条款使用者是否严格履行前三项法定义务密切相关,《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是格式条款使用者未履行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义务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作者:宋臻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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