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要承担刑责吗?
发布时间:2022-05-11     浏览量:2912    分享到: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杠杆,更是公民的义务。在面对高额收入时,常有民事主体想减少税务支出,甚至不惜触犯刑法。自范某某因偷税漏税补缴天价税款及罚金之后,明星因同一事由出现在公众视野的频率越来越高。

在公众感慨明星的高收入并愤慨偷税漏税行为本身时,电商行业的黄某也爆出补缴13亿税款及罚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天笔者将以黄某为例进行分析。

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最为严格的法律,有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功能,但是不难发现,偷税漏税行为在补缴罚款之后,行为人并没有受到刑罚的处罚。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如果黄某此次偷逃税款为首次被处罚,且已经将有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足额缴纳,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的处罚则更加倾向于行政处罚。

那么法律为何会做出如此规定呢?根据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2009年2月28日实施),该修正案对经济类犯罪作出了较大调整,就增加了上述法条中的首次不被追究刑责的相关规定,因此2009年之前明星偷逃税款是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的,例如刘某某就涉嫌逃税罪被处以有期徒刑。

在2009年之后则以行政处罚为主,这一调整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对该修正案的解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公、检、法和税务机关一致认为,如果按照条文中规定的标准掌握,构成犯罪的单位可能比比皆是,打击面过广,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稳固,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案件过多,公安机关难以承受;而税务机关不移送,则检察机关又有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追究税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立法机关在对此类犯罪的办理过程整体梳理、考虑入罪标准等各种条件之后才做出以上调整,有利于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及罚金,有利于经济发展,也解决了公、检、法和税务机关的办案困境。

刑罚愈严厉并不必然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重刑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最好路径,应当充分结合立法目的考量法律本身,同时也要根据社会实践和实务情况综合考量。

作者:尤越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