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设定
发布时间:2022-04-15     浏览量:2690    分享到: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发展,自媒体主体日渐扩大,越来越多的黑暗角落暴露在阳光之下。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的一起拐卖妇女案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在五份通告里,似乎都不能给每一位关注者一个答案,饱含着争议和猜疑,在社会大众的正义之下,很多观点和建议都顺势被提出。

拐卖妇女是世界性犯罪,在我国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此类犯罪较为猖獗,而丰县一案则彻底突破了普罗大众的道德底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包括以下法定加重情节: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如果基于朴素的正义观主张重刑,那么难免会落入重刑主义的误区,因此对于本罪刑罚的确定还应该多加分析。以本案来说,本案犯罪嫌疑人之一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等罪名。

根据我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因此数罪并罚的处罚存在一定可能性轻于将强奸作为加重情节的处罚;就本罪而言,如果刑罚设定严苛,也有可能加大解救被害人的难度等问题。因此本罪刑罚的设定是基于多方考虑的。

公众对于买卖同罪的的呼声很高,笔者认为此观点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在关注法律问题的同时,道德问题也不应当被忽视,拐卖罪受害者所生育子女的安置、拐卖受害者的隐私保护等等也都是应当关注的。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非自愿的被让渡基本权利足以击垮一个人,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没有强有力的预防和打击措施,我们也就变成了黑暗交易的幸存者。

作者:尤越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