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那么,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在2021年10月20日09:30:00最新公布的《2021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内容可知,按照该现行1年期LPR为3.85%的4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年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二、但是,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规【法释〔2020〕27号】,以下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下称:七类公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七类公司包括:(一)小额贷款公司;(二)融资担保公司;(三)区域性股权市场;(四)典当行;(五)融资租赁公司;(六)商业保理公司;(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三、律师提示
如果借款人(企业或自然人)向以上七类公司借款,一定要认真审核借款利率约定条款。由于该七类公司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限制,该七类公司往往可能会约定高额的借款利率。那么,借款人一旦违约逾期归还借款,就可能会承担支付高额利息的风险。
作者:戴涛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