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由“诚”与“信”两个概念形成的。诚,等于朴拙、诚心;信,便是守承诺。言而有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无不重申了诚信的重要性。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诚信”二字对我们来说不仅仅是一项美德,更是一项义务,一项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贯穿于服务的始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完善,法律条文更加精细繁杂,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认识到仅依靠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参加诉讼将是十分艰难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信任,委托了律师为其争取最大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是我们极其重要的一项职业道德,律师职业的高度自主性以及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所担负的重要责任,要求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能认真诚实地对待自己的职务,采取与自己的职业地位相称的自律行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条便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
基于以上,我们在执业时应留意以下几点: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以真诚承诺为前提。首先,应对当事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清晰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胜任该项法律事务;另外,还应对该法律事务的工作量作出预计,保证自己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办理该项法律事务。不能不顾自己的能力和工作安排,对当事人的委托来者不拒,作出自己无法兑现的承诺;更不能恶意地欺骗当事人,骗取当事人的信任而委托其办理法律事务。二、我们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自觉履行委托合同,信守诺言,积极主动地完成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我们在办理委托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不擅自撕毁、随意中止合同,解除委托,以免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不滥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利,不超出委托人委托范围从事活动等等。四、诚实信用,要求律师勤勉服务。律师应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必须尽最大努力热忱地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律师并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受自身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以使每一法律事务都能得到适当处理,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维护。五、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同时注重效率。委托人的利益常受时间的推移及事态的变化的影响,有时能否迅速、及时地处置往往就是案件胜败的关键。“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当事人的利益应无延误地得到维护。诚实信用,要求律师恪尽职守,不得敷衍马虎。律师对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应是急委托之所急,想委托人之所想,充分体现委托人的保护人的身份角色。对每一法律事务做精心的准备是律师尽其职责的出发点,而不能以自己是该领域的行家老手而疏忽其事,在采取每一行动前都应深入的调查,周详的论证,严密的计划,而后审慎地付诸实施,对各种有利不利因素都采取正确的对策,使每一法律事务都得到圆满的处理。
人无信则不立,诚信是与他人发展友好关系的基石,更是一个团队快速发展壮大的灵魂,每一位韬达人都应将诚信二字铭记在心,高标准高要求的去践行我们的律所文化。
作者:王伟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