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关系着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又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2016年以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多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主要调整内容是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个方面。
伤残津贴
一、伤残津贴的概念。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
二、伤残津贴的影响指数。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三、《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伤残津贴的规定。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陕西省伤残津贴调整情况。

1.根据上表可以看出,陕西省伤残津贴调整幅度逐步趋于稳定,伤残津贴最低保障均远高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呈逐步上升状态。
2.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伤残津贴规定的规定相比,陕西省伤残津贴最大的特点是实行统一标准,不与工伤职工的工资挂钩。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供养亲属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条的规定,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条件。
上述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影响指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四、《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五、陕西省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情况。

1.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2017年之前,陕西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分为两个标准,即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与工亡职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基本吻合)的抚恤金标准略高于其他供养亲属;2017年以后,所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执行同一标准。
2.现行陕西省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工伤保险条例》的显著区别是不与工亡职工的工资挂钩,明确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金额,并且不区分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的亲疏关系,所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按照统一标准发放执行。
生活护理费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近年来陕西省对生活费的调整情况。

1.根据上述表格可以看出,2017年之前,陕西省对于生活护理费没有统一标准,但是在应用中对于“本地区”“在岗职工”的适用存在理解差异;2020年以后明确规定生活护理费的具体数额,极大程度上降低了适用难度,更是职工平等享有生活护理的体现;同时,为了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性,原则上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调整前的生活护理费。
2.现行陕西省生活护理费与《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显区别不与工伤职工工资挂钩,可以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权利。
作者:戴涛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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