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的法律意识也是日益提升,大家在处理问题时,会更加积极的采用诉讼的途径维权,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一把利器。
同时,民事案件量大幅增长,“案多人少”成为普遍矛盾,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司法需求。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降低案件诉讼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在使用过程中,一般只适用于债权债务纠纷、劳务纠纷以及邻里纠纷等,这些案件一般案情简单,争议标的额小。因此,适用程序简单快捷、高效的小额诉讼程序既有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化解纠纷,又有利于节约法律资源。但是,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着不少的法律问题。
一、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现阶段,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上一审终审,当事人无权再对该案件进行上诉。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都是案情比较清楚、关系简单的案件,但没有人能保证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错误,难免出现冤案错案,一旦民众发现案件有问题,却无法上诉,肯定会对当前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其次,也会令当事人放弃使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选择权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选择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很多案件由法院强制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虽然法院的强制适用给小额诉讼程序提供了试用的机会,节约了法院的诉讼资源、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这违背了小额诉讼设立的初衷。
三、 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在实务中,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具有案情简单、争议标的额小的特点,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先进行调解。虽然调解制度与小额诉讼程序都是为了在保证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由于我国司法系统过分追求把争议解决在前端、一昧的追求高调解率,这就导致了很多当事人在调解结案后认为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自己合法合理的主张,不利于化解纠纷。
因此,为了不违背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我认为小额诉讼程序还有以下几方面可以优化。
一、优化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救济,而启动再审程序要求高、时限长,并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上诉权,以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二、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
小额诉讼程序对法院而言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于当事人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以免诉讼之累。但在实务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一般是法院强制适用,当事人和部分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知不明确。
因此,应在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加大宣传,一是通过培训等方式,让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更加了解,运用起来更加得心应手,二是通过各种渠道,让民众了解小额诉讼程序,使群众了解、接受小额诉讼程序,使小额诉讼程序能真正为民解忧。
作者:刘佳峰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