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信形式达成的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量:2602    分享到:

【实务案例】

基本案情:尹某于2019年4月10日,入职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基础油销售工作。同年4月22日,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微信形式向尹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2000元。尹某当天回复为月工资为3000元,差旅费补助为每天180元。后双方按照每月工资3000元,差旅补助每天18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2020年6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与原告尹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从2019年4月10日起与原告尹某建立劳动关系至同年11月18日止,事实清楚。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这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向原告尹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原告尹某的劳动关系,原告尹某要求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虽然于2019年11月18日与原告尹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因原告尹某是从事基础油的推销工作,不因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而与被销售单位随即断绝来往,事实上没有原告与被推销单位的前期推销工作不可能有后期销售工作的正常化,故本院对原告尹某要求支付与XX公司推销基础油的提成款6508元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尹某11月份的工资应当由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尹某要求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2月应当支付的差旅费4260元,经核对相关票据及结合工作时间,本院酌定其差旅费为3700元。

原告尹某要求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3000元,因原告的这一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本院不予以支持。

原告尹某要求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金、失业金,因社会保险是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征收,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规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尹某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综上,被告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尹某的款项为,七个月的二倍工资21000元,11月份的工资3000元,差旅费3700元,提成款6508元,一个月经济补偿金3000元,合计37208元。驳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微信形式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典型的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理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尹琼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妥,应予纠正。

2019年11月28日和2019年12月19日的两笔提成的业务与尹琼芳前期工作相关,该两笔提成款共3227元理应支付给尹琼芳。则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尹琼芳的提成款共应为6400元。

因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争议,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属合法解除与尹琼芳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应认定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应支付尹琼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000元。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维持一审法院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判决。

【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尹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存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就本案而言,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微信形式向尹某发送了劳动合同,尹某予以回复后,双方对工资和差旅补助标准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双方实际按照上述的工资和差旅补助标准进行相关结算。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微信的形式达成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故,原审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应当向尹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典型的有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管是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还是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如果该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作者:梁婉荣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