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二)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量:2674    分享到: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也具有更高的难度,笔者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概念、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将恶意诉讼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进行区分这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讨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
      上期文章笔者介绍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本期的文章中笔者将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法官判案过程中,参照了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恶意诉讼行为,基本上还是采用的在坚持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的分析框架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对四要件作出适应性的解释。
      应当审查所涉诉讼行为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有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即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没有权利基础;厄尔、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三、行为人的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且损失与行为人的恶意诉讼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一、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有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常常表现为行为人没有知识产权权利,或行为人虽然享有形式上的“合法”的知识产权,但因该知识产权恶意取得等多种原因而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行为人是否系出于恶意取得知识产权,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行为人所谓的“权利”实质是否为他人的在先权利,而“权利”载体是否为他人在先使用,行为人主观上对此是否明知。
      同时,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等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认定和授予,且都有期限的规定;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虽然无须国家机关确认和授予,但是权利人必须能提供证据证明。若当事人起诉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则可认定其是恶意提起的诉讼。对于专利权,即使已经取得了某项专利权,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申请专利时实际上明知不符合授权条件,以后再提起的知识产权仍然是属于恶意诉讼。
      二、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
      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主要体现在:
      (一)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要明知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尤其要明知其取得知识产权诉讼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
      (二)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就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这里的恶意是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明知”,在一般的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在主观上的过错仅指故意,而且为直接故意,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另一个方面是实施行为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即如果当事人起诉不是为了对于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司法救济,起诉也不是以胜诉为目的,而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目的,同样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
      三、行为人的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且损失与行为人的恶意诉讼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认定,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支出的诉讼费以及名誉的损害,还应包括商业机会的丧失,打乱被起诉方的运营节奏,产生巨大的市场破坏效果。侵权人的提起诉讼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一,只要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足以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害后果,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具备。
      综合以上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在明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各种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让应诉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本期文章笔者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简要分析,下期文章笔者将对如何区分诉讼行为与正当维权进行简要说明。

作者:米萌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