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定金罚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量:2412    分享到:


      说到定金罚则,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大概知道在签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定金,在履约过程中,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有权没收定金,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简单听来,定金罚则很简单,但实践应用还真不简单,有几个点还真需要各方主体签约时多多注意,避免纠纷。
      《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合同约定,一方应当支付定金的,没有支付定金时能否视为违约并申请强制执行支付定金呢?
      以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可以被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两种类型。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代物清偿协议以及物品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订立的合同中如果描述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定金的情形,但未履行定金这一义务时,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是无权要求对方根据合同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的,因为合同主体的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此时定金条款对合同主体尚不具备拘束力。
      二、实际支付的定金少于合同约定的定金怎么办呢?
      实践中,双方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五万元,但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仅支付了一万元定金,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这样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三、合同中没写定金,但书写的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是否可以使用“定金罚则”呢?
      实践中,合同各方主体受限于法律知识或者基于自我理解,往往在合同内对定金的书写表述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类似词语,也对出现一方履约不能时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不做约定。在出现一方履约不能时,认为这样的词语也应适用于定金罚则,是否是这样的呢?
      答案是“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这样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定金罚则的金额能否进行调整呢?
      很多人认为,定金罚则的法律条文表述很明确,对定金的要求也很明确,只要定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要求,出现一方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时,该数额不能调整,比如一货物买卖合同总标的额100万,约定定金20万,结果出卖人违约应当根据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那么买受人是否应当获得40万呢?
      答案是“不一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二款这样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只有违约方出现根本性违约,致使守约方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完整的适用定金罚则,否则,该数额是可以调整的。
      实践中法官对此条款的理解弹性很大,笔者就曾遇到过一个案例,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根本违约,但法官却判决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1.7倍的定金款,而并未按照定金罚则两倍赔偿。因此笔者在这里建议,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中的根本性违约情形进行一定的描述,这样才会限制法官对案件进行判决时的自由裁量空间。
      五、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一款这样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发现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这种违约行为必须是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出卖人不卖房了,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不付款的行为。非根本性违约行为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比如双方约定10点钟交货,但10:01出卖人才交货,而这种交货行为对买受人而言并无大碍,则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而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这一事实已经发生,且通过其他补救行为不能达到履行原合同而能达到的效果。用其他物品或其他行为替代均不能达到履行原合同而能达到的状态。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作者:李寅榕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