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在国资交易平台的交易程序
发布时间:2019-09-18     浏览量: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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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6月24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现将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程序简单归纳如下:决议阶段
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审计阶段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披露阶段
转让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竞价阶段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合意阶段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阶段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公告阶段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那么哪些情形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亦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作者:王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